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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处理

——更新时间:2010-03-11 09:24:35 点击率: 4017
  【问题】

  我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发现所购货物有瑕疵,决定将所有货物退给销货方。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方赔付我公司50余万元的赔偿金。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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