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实务探讨

我的作品到境外参展,我支付给外国举办方的参展费用,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2-04-16 09:01:52 点击率: 346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为中国境内个人提供的参展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