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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科创字〔2016〕275号

——更新时间:2017-06-29 09:47:19 点击率: 4219

穗科创字〔2016〕275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挥“天河二号”效能,切实推动超算应用与产业融合发展,现将《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专此
  附件: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

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天河二号”广泛应用效能,推动超算应用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超算服务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向我国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及众创空间发放的,用于购买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开展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超算服务券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企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二)众创空间:已纳入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且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为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超算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超算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超算服务券仅用于申领企业、众创空间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编制我市超算服务券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工作落实。核实超算服务券的申请、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局确定本年度超算服务券发放额度,纳入当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规模内,且年度科技创新券(含超算服务券)发放额度应结合当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规模确定。
  第八条 超算服务券补助额度为:
  (一)对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或众创空间,超算服务券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40%,每个企业或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申请获取超算服务券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中国境内科技型企业,超算服务券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1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超算服务券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超算服务券采取网上申请、集中受理、定期发放方式。申领企业、众创空间登录超算服务券管理系统,填写《广州市超算服务券申请表》,将相关申请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1份至市科技创新委。
  第十条 超算服务券申请材料为:
  1.《广州市超算服务券申请表》。
  2.企业、众创空间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众创空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购买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开展的高性能计算或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核实,拟发放企业或众创空间名单在其官方网站或其它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发放企业或众创空间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市科技创新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创新委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市科技创新委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公示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企业、众创空间在线发放超算服务券。
  第十二条 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统一申请兑现超算服务券。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凭履行完毕的技术服务合同,登录超算服务券管理系统,填写《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兑现申请表》,将相关兑现申请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1份至市科技创新委。
  第十三条 超算服务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全年受理、集中核实的方式。市科技创新委每年根据核实数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兑现申请材料如下:
  (一)《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二)经广州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
  (三)与技术服务合同对应的广东省技术合同登记申请书。
  (四)与技术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
  (五)已使用的电子超算服务券。
  (六)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文件,包括交付的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委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提出拟兑现名单。拟兑现名单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或众创空间名称、技术服务合同名称、兑现金额。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市科技创新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创新委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市科技创新委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纳入市财政预算库,并在其官方网站或其它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科技型企业、众创空间及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应按照本方案申领、使用、兑现超算服务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超算服务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同一服务项目不能同时申请超算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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