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的综合优惠

[2003.0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06-09-23 05:20:53 点击率: 40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