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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军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

——更新时间:2016-08-16 03:12:44 点击率: 8594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全行业营改增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关营改增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将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由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或2016年5月1日起,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财税〔2013〕106号文件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五、备案事项。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随军家属就业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优惠: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6);自2016年5月1日起,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3);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安置企业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5.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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