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的综合优惠

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否申请享受

——更新时间:2016-08-18 10:00:40 点击率: 3241

咨询问题:我单位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会计失误,导致未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现在可否申请补享受?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若你单位2014年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则2016年可以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