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2011年4月成都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促销,在广告中明确提出“买别墅送汽车” 的不动产销售策略,请问该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所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的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明显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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