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能随便查
——更新时间:2007-05-09 10:06:06 点击率: 2942
近日,某地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刻苦攻关,成功开通了“网上账户余额查询系统”,彻底解决了税务干部十分关注的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余额查询问题。粗看这类报道,我为现代网络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充分运用而感到由衷高兴;但细心一想,感到此举不妥,有违法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都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非依法特别授权的执法机关,银行有权拒绝其查询。税务机关作为有限的几个被授权的执法机关之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行使检查存款账户权也作了严格规定: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对象仅限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查询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则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工作有严格规定:协助查询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并对相应信息进行登记。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税款预储账户还是其他账户,税务机关均无权通过网络随心所欲地查询,税务机关若需查询纳税人账户余额,只能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直接上门办理。金融机构也应依法履行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公开纳税人(存款人)账户信息,更不得擅自对外开放网上账户余额查询功能。一旦网络账户查询功能为不法人员所利用,致使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则相关的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均难逃其咎。
为尊重纳税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权,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应谨慎开通网上账户余额查询功能。但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不能通过网络反馈纳税人有关扣税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可通过当地银行同城电子清算或开放式税银库专用联网缴税系统实现联网电子缴税。金融机构在向税务机关反馈成功扣款电子税票信息的同时,也应反馈未成功扣款信息。反馈未成功扣款信息时,只能提示“该户账户余额不足”,而不可提示该账户具体余额是多少。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反馈的未成功扣款信息及时催促纳税人缴足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