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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如何纳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11:41:44 点击率: 2717
 “省烟草公司将咸宁市境内的一宗房产无偿赠与我公司,双方主要涉及哪些税种?”日前,湖北省咸宁市某烟草公司财务人员拨打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相关处理。
    赠与方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该条同时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但对单位无偿赠与行为,即便是未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仍应当视同销售,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按市场价格的5%征收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赠与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也就是说,无偿赠与的对象除了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外,必须是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并且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除这两种捐赠情况之外的,都应当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对省烟草公司无偿赠与房产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赠与方的无偿赠与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除此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所以,对省烟草公司直接对该烟草公司无偿捐赠不动产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直接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双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由此可见,对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双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其计税依据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接受赠与方应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所以,对接受赠与的房产应当以市场价格按4%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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