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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

延期申报应提出书面申请

——更新时间:2009-02-26 04:02:25 点击率: 3459
 “我公司突然发生财务困难,能否延期申报缴纳2008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等到年终汇缴时再一起申报吗?”日前,江苏省邳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胡会计的咨询电话。
    咨询员答道,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咨询员提醒胡会计,推迟申报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降低公司信誉,公司应抓紧申报并积极筹款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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