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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过期处罚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8-14 12:18:36 点击率: 3192
问题内容:
  您好:我的问题是“我公司收购一停产企业,因该公司停产后一直没有申报,目前该公司已经与我公司各方面交接完毕,我公司准备更换法人,延续原来公司的名称进行申报纳税,在换发税务登记地税局对我公司因没有换发税务登记和申报进行处罚,国税是否可以因没有换发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进行处罚?目前我省国地税税务登记是共同证。”
回复意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规定: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
  (四)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应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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