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电子产品制造工厂,产品更新换代快,在平时采购原材料后会发生多余呆滞的现象,企业生产出的产成品因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呆滞无法销售,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请问 1.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所得税非常损失的范围?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贵公司处理该材料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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