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多次违规要实行辅导期管理
——更新时间:2010-11-23 11:22:52 点击率: 302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下发后,纳税人对多次出现税收违规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时间和次数存在疑惑。有多次税收违规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会重新或多次实行辅导期管理呢?
笔者认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骗取出口退税的。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多次出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多次重新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