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缴税款
1、预缴地点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时间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4、预缴报送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销售额
(1)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理解: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税率
(1)一般计税:11%
(2)简易计税:3%
4、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三)简易计税
1、一律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理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简易计税政策。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1)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理解: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这两种模式的增值税计税依据都不包括甲供材。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发票开具
1、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不动产外),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分录模板
(一)一般计税
1、购入境外设计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境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4、分包工程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6、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7、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8、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时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发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晚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按已完工程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并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月份终了
(1)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
1、建筑工程发生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某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分包发票,计算扣减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注:这是算差额征税的销项扣减)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算预缴)
贷:银行存款
5、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收取发包方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纳税义务发生申报)
7、工程项目结束,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注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理解:
工程结算主要进行工程的预收和应收结算
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的收入
工程施工主要是成本的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成本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最后会结平,科目无余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