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二、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对本年度已经缴纳的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申请退还或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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