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更新时间:2010-04-27 08:51:41 点击率: 356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