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解读
2.相关文件依据下载: 相关政策规定
3.现行《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税费金退库”、“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规定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解读
2014年8月4日,我局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下称《规程》)。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将《规程》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修改为“20日”。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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