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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261号

——更新时间:2015-04-13 11:03:11 点击率: 3934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汲取通报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在辖区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加强“涉税中介”管理,做好随时接受税务总局工作组核查的准备。

  二、各地要按照要求对自查清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省国税局。书面汇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自查清理工作总体情况:自查清理工作组织部署和安排,采取的清理方式和措施,取得的基本成效;

  (二)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请对照税总函〔2015〕190号文第二部分第(一)项自查内容逐条进行汇报。如存在所列问题,必须在汇报材料中对查处和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三)下一步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各地自查清理工作书面汇报材料请于2015年4月20日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综合组”邮箱。联系人: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高含,电话:020-3835857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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