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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5)83号

——更新时间:2015-04-17 11:55:17 点击率: 3413

粤国税发(2015)8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顺利推行,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国税局决定由“营改增”推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升级版的推行工作,并在该领导小组下成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组,具体协调推广工作,包括制定推行方案,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行工作组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工作组成员。各地也应按要求成立相应的推行工作组,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确保推行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安排

  各地应分步对增值税纳税人实施升级版推行工作。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升级版。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需开具发票的新办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仅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除外,下同)均纳入升级版,并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包括金税卡、金税盘和税控盘)损坏等原因造成需更换专用设备的,统一更换成升级版专用设备,纳入升级版管理。

  (二)结合“营改增”扩大试点工作整体安排,为确保我省升级版全覆盖,各市国税局应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存量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存量纳税人户数较多的地市,可适当延长全面覆盖升级版时间。

  (三)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在做认定登记时,同时纳入升级版管理。具体推行事项另行通知。

  (四)自11月开始,各市国税局应对未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五)仅开具冠名发票及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纳入升级版,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只需把增值税发票纳入升级版。

  (六)对已纳入汉字防伪二维码发票系统的稀土企业和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使用金税盘作为升级版升级并安装相应的开票软件。

  (七)使用税控服务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由于技术原因暂缓推行升级版,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八)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可继续对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参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快升级版推行步伐,力争在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工作。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需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需在纳入升级版系统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做缴销处理。在推行过程中,各地国税局应根据本地现存的通用普通发票数量,合理安排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进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企业端专用设备的购置

  本次推行升级版,纳税人只需购置或置换金税盘或税控盘,在纳税人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才需使用报税盘。原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金税盘(税控盘)每个230元优惠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并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相应发票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有关系统参数设置

  按照升级版的要求,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间统一设置为5天(120小时);离线开票金额按“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进行设置。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告知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升级版的作用和优点,初次购买和本次优惠置换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和配套的报税盘)的费用和每年的服务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并可免费参加操作培训等政策,消除纳税人对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顾虑。

  由于对一般纳税人置换金税盘(税控盘)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各地国税机关应结合当地服务单位的场地、人员等因素,加强纳税服务,合理组织和安排纳税人升级版的推行工作;要密切监控升级版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八、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九、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体研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择设立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

  十、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各省国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升级版各应用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各地区应认真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做好系统推行组织工作,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

  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准备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准备工作。

  十四、各地国税机关应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附件: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下载: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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