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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1-7)

——更新时间:2015-09-18 03:10:36 点击率: 17662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二)金融资产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率。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的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提供劳务,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六)股权转让,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处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目的、流动性,经济走向、宏观政策、企业收入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广告、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第三十二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履行的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生产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提供或者接受劳务、融通资金等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各利润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100%
  (二)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三)息税前营业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四)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五)贝里比率=营业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与关联交易的可比性分析一致,应当反映交易各方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必要时,可以对财务指标口径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无重大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的实际或者预计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采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割方式,确定关联方各自应当取得的合理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地域性特殊因素,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参与方具有独特价值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其他方法包括价值贡献分配法、资产评估方法等方法。
  (一)价值贡献分配法通过分析价值创造因素对跨国集团利润的贡献,将其合并利润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考虑与价值贡献相关的资产、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某一个或者某组要素组合。
  价值贡献分配法通常适用于难以获取可比交易信息但能合理确定合并利润以及价值创造因素贡献的交易。

(二)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法。
  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评估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被测试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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