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见链接)的规定,为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以下操作指引:
一、从即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正式受理住房交易环节税费申报。
二、对2月25日后已预受理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事宜。
三、对2月25日至即日已按原政策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6号文规定契税税收优惠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四、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
五、对申报办理退税、补税以及已预受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二次办税优先服务”。
6号文原文链接:http://zwgk.gd.gov.cn/006939991/201603/t20160303_646365.html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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