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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8-11 04:11:00 点击率: 3004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按照46号公告要求再次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如出口企业有意向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请在2016年8月26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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