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公告(2016)16号

——更新时间:2016-08-11 04:22:30 点击率: 2779

公告(2016)16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软件用户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