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7)622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新标准实施后,主管国税机关向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必须注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和维护服务价格降低之后的收费标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及时更新有关增值税税控系统及维护服务收费标准,发现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办转〔2006〕12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0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5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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