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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非正常户企业认定结果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第1号

——更新时间:2017-11-14 04:33:21 点击率: 3297


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21号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走逃(失联)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及敦请有关责任关联人员接受调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36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2011年第2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国税机关对有关走逃(失联)企业进行了非正常户认定,本次共认定非正常户3975户。
       二、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非正常户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上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走逃(失联)企业的责任关联人员(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下同)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和调查。据此,本机关敦请有关责任关联人员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根据2011年第21号公告第二点第四款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凡发现本公告附件所列非正常户的有关责任关联人员在本辖区内其他纳税人中任职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送达纳税人,通知在纳税人中任职的有关责任关联人员回到非正常户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和接受调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对本公告附件所列非正常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受票方纳税人,或者有本公告附件所列非正常户的责任关联人员在其中任职的纳税人,可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对该纳税人进行税收风险共治管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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