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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更新时间:2018-06-20 02:05:20 点击率: 3134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实名认证采集的信息包括办税人员的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五、实名登记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在税务机关办理。其中持有非居民身份证和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需在税务机关办理。

办税人员只需进行一次实名信息采集和核验。实名信息全省共享。

六、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完成办税授权关系绑定: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根据对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相关管理要求提供需采集的资料。

七、办税人员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以及其他需要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还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信息。

九、办税人员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或重新进行信息采集。办税人员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的,实名信息和办税授权关系均自动失效。

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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