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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30号

——更新时间:2020-03-05 03:39:07 点击率: 2072

  财建[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鼓励国际航线不停航,引导已停航的国际航线复航,支持航空运输企业抗击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一)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1.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

  2.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

  3.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4.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5.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请国际航线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相关材料。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在疫情结束后,按上述程序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其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二)对于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按照《民航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财政部    

  民航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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