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商业零售企业存货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4-12-16 02:26:58 点击率: 3072

咨询问题:

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商业零售企业存货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