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自2016年6月28日起废止。新公告详见2016年7月18日更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06-22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