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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更新时间:2016-07-18 11:14:27 点击率: 51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自2016年6月28日起废止。新公告详见2016年7月18日更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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