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更新时间:2008-06-11 12:22:44 点击率: 3667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2006-11-09 14:15  文章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2-01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