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商资发[2008]510号 公布《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2009-02-19 09:46 文章来源:外资司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8]510号
【发布日期】2008-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科学的手段对招商工作进行合理评价和引导,推动各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全面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提出若干指导意见。希望各地进一步提高对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积极筹划,科学构建,通过对招商选资工作的正确评估与分析,彻底转变重规模、轻质量的投资促进方式,推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立科学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吸收外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分析和研究,有利于对外商投资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与促进,推进吸收外资从量到质的转变,实现利用外资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对各地的招商选资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分析、研究,对吸收外资工作进行科学引导、合理推进,充分发挥吸收外资对产业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建设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设置应有明确的科学内涵,数据选取应客观、真实,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选取的指标应具有一定的现实统计基础,对于目前难以量化的指标,可以暂时用定性指标来描述。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应成熟、适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导向性原则。指标设定应突出对“选资”成效的评价,加强对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能力、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评价,有效引导利用外资由重规模向重质量转变。
3、差异性原则。在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统一框架下,从吸收外资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各地吸收外资的特色、重点,科学构建各地评价体系,客观反应不同地区招商选资的工作成效,促进区域内外招商选资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环境评价。在对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基础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对发展产业配套、提高政务水平、完善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推进人居环境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
(二)综合质量评价。全面掌握吸收外资总量及结构,对已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对各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从资金到位、吸纳就业、技术投入、管理升级、纳税等方面衡量外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三)产业升级评价。对外资的产业投向进行有效评价与监管。掌握外资的产业和行业分布,检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的落实情况,考评调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工作成效;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重点宏观调控行业的分析力度;关注高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吸收外资情况;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分析与引导;完善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四)创新能力评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人力资源、研发活动、设立科研机构、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程度、新产品开发与生产、专利、技术改造及技术获取等方面情况,科学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及技术溢出效应的现实状况,衡量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五)资源节约与环保评价。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情况的统计,提高对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的统计分析水平;加大对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的监管力度;关注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领域吸收外资情况;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的考核。
(六)社会责任评价。积极倡导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对企业在诚信经营、合法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与引导;加强企业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工资与福利、员工健康安全、企业与消费者及供应商关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评价研究。
三、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工作
(一) 积极筹划,做好建立评价体系的组织领导工作。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评价体系的建设,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评价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做好本辖区评价体系的向下延伸工作。
(二)以基本框架为依托,科学构建评价体系。商务部为各地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提供指标体系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调查研究,根据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原则,结合当地的招商选资实际,对评价体系的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科学设置指标权重,创建与当地招商选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出修订,不断调整、补充反映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指标,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数据采集,做好评价体系的数据源建设工作。当前吸收外资数据主要是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进行采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两个数据平台,规范相关数据的收集,认真审核、完整填报,实现外商投资数据在审批和年检环节的全程采集。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数据采集方式,不断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加强对新增指标的数据统计。对于投资环境、社会责任等定性指标的评价,各地应建立周期性主观评价数据采集制度,通过调查或问卷形式定期采集主观性评价数据。
(四)强化部门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土地、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指标的设置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指标设置的标准化和科学性;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加强评价体系相关数据的补充与核对,准确掌握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节能减排、土地集约利用、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为招商选资的评价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源。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科学评价,有效监督与管理,进行合理引导。
(五)做好数据填报,形成评价指标数据的定期上报制度。商务部将对各省招商选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填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将全国招商选资综合评价统计报表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以报送数据为依据,运用科学合理的运算方法对各地的招商选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次年二季度公布评价结果。
(六)制定评价办法,为招商选资评价提供制度保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评价工作的具体需要,制定相应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对评价体系的指标设置、评价标准和方法、数据统计、评价工作流程及评价工作监督考核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评价工作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七)加强对招商选资的评价分析,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的报告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这一有效平台,加强对当地招商选资情况的评价、分析和研究,挖掘吸收外资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形势下做好外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于次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评价工作中研究发现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新问题、新动向要及时汇总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统一管理与指导,并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商务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