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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数据联网建立全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系统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5-19 12:12:04 点击率: 34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数据联网建立全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系统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 第 1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分析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情况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服务,促进全国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实行全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创建全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加强登记管理数据的监测分析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学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促进利用外资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的必然选择。开展此项工作需要对现有登记管理软件进行修改、更新,对原有数据库进行清理、规范和补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联网、汇总、上报,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规范化程度要求高,任务艰巨。各被授权局务必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将其作为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制定方案,扎实推进。 各被授权局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外资登记管理机构和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根据总局的整体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针对现有登记管理软件系统状况、数据录入状况以及本地区网络联通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相应的工作步骤、措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三、抓紧进行登记管理软件的修订改版和数据的清理、规范、补录。 数据的规范、统一,是建立全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库,实现动态监测分析的基础。为此,总局专门制定了《外资登记管理监测分析用数据规范(试行)》(附件 1 )。各被授权局信息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该规范所包括的全部数据项和一数一源的原则,抓紧对现行外资登记管理软件系统进行修订改版。外资登记管理机构要集中力量对本地数据库进行清理、规范和补录。《外资登记管理监测分析用数据规范(试行)》和《外资登记管理监测分析数据上报方式和上报文件格式》(附件 2 )中带 * 号的数据项为第一批联网数据,对其规范和补录工作应当于 12 月底以前完成。
  四、及时开展数据的汇总、转换、上报与更新。 地、县级被授权局要将数据汇总到省级被授权局,由省级被授权局统一转换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网址: http://172.16.1.11 )上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被授权局可以直接将数据转换到工商行政管理网,也可以将数据汇总到省级被授权局,由其统一转换上报。上报方式与上报文件格式应符合《外资登记管理监测分析数据上报方式和上报文件格式》的要求。个别被授权局由于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联网方式上报的,报经总局同意后,可以通过直报方式报送总局。数据汇总和转换工作由各被授权局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第一批联网数据的转换上报工作要在明年 1 月底以前完成。从明年 2 月开始,各被授权局的联网数据要做到每月更新一次(暂定),并在每月开始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充分利用中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库和总局开发的监测分析软件,做好辖区内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的监测分析工作。 数据库建成和监测分析软件成熟运用以后,总局将向全系统推广。届时,各被授权局经总局授权,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入库共享登记管理数据,并对辖区内外资登记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各被授权局要在高质量完成数据联网上报任务的同时,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外资监测分析工作,并将其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紧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充分发挥中国外资登记管理数据库和监测分析软件的作用,为政府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与服务。
  六、省级被授权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被授权局数据联网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按期联网。 各省级被授权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和部署辖区内各被授权局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被授权局数据按期联网,并在 10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各被授权局外资登记管理工作机构和信息化管理机构的数据联网工作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拟采取直报方式上报数据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其他被授权局名单,统一汇总后报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传真: 010-68058004 ; 68050291 )。
  为保证数据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将根据需要派技术人员协助做好数据上报转换、更新和设备调整设置工作,并拟于11 月派出工作组赴部分被授权局就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1 、外资登记管理监测分析用数据规范(试行)
     2 、外资登记管理监测分析数据上报方式和上报文件格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  

(特别提醒:附件 1 、附件 2 因内容较多,请在本网“内部通知”栏目 2005 年 10 月 17 日 上传的文件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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