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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2-24 05:21:53 点击率: 39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3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定于20103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样式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副本为折叠 式,规格为210mm×297mm两种副本均配有墨绿色塑料封皮。
  (二)《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国徽图案,其他与《营业执照》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二)《分支机构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三)《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三、执照格式规范和印制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〇年二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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