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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登记注册工作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8-10-19 11:52:37 点击率: 4118

1.外商投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什么时候实施?

回复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订)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有哪些?

回复意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订)。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称“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特别管理措施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的项目。此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或者变更,且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限制类项目有哪些?

回复意见:限制类项目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共有35个条目。

5.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禁止类项目有哪些?

回复意见:禁止类项目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共有28个条目。

6.什么是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回复意见: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列举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项目之外的依法可以经营的行业。

7.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8.涉及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

回复意见: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9.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什么?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10.目前我省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回复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目前广东省有38个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具体为:

一是省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是地级以上市级(23个):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是县(区)级(14个):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

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合称“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并享受CEPA优惠的,其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地级以上市外资被授权局(含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原管辖规定。

12.自2016年10月1日起,哪些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回复意见:仍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类:(1)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3)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办发〔2017〕51号文执行,下同)内项目的。

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上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以及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的,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3.自2016年10月1日起,哪些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回复意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的服务业领域并享受CEPA优惠的,其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14.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哪些外商投资企业?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1)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2)不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3)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项目的。

1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其中的“关联关系”应如何理解?

回复意见: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6.外资被授权局办理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时,哪些登记事项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回复意见: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公司名称;(2)不跨审批机关管辖的住所变更;(3)投资方名称变更;(4)法定代表人变更;(5)不涉及公司董事会架构的董事备案;(6)监事备案;(7)总经理(经理)备案。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哪些情形下外资被授权局需要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回复意见:属于仍在合法存续期间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情形如下:

(1)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

(2)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

1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哪些情形下外资被授权局需要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回复意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的服务业领域并享受CEPA优惠,其成立的公司仍在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的,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文件。

19.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回复意见:根据《修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2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对于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如何登记经营范围?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其项目予以登记。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2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如何登记经营范围?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2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如何登记经营范围?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

23.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外资被授权局如何登记经营范围?

回复意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并享受CEPA优惠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予以登记。

24.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被授权局如何登记经营范围?

回复意见: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内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

25.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外资被授权局如何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回复意见: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外资被授权局根据该企业的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并享受CEPA优惠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投资负面清单外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该企业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26.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应当如何依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5)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注: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执行。)

27.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应当如何审查章程?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28.外资被授权局依照什么程序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应当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根据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形式审查,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审查标准的统一。

29.外资被授权局依照什么期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应当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期限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30.在2016年10月1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但在2016年10月1日后向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注册的,外资被授权局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在2016年10月1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但在2016年10月1日后向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注册的,外资被授权局仍按照原“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

31.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是否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回复意见: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2.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时,是否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且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3.公司登记机关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登记?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被投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4.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时,是否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回复意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6号令2016年4月修正),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时,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5.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广东省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发生哪些变化?

回复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广东省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作如下修改:

(1)《广东省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设立、变更提交材料内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修改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设立的企业提供)或者备案文件(仅限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注销提交材料内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限于公司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修改为“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在公司合法存续期间申请的注销登记)”。

(2)《广东省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删除第四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三、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提交材料”中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6.外资被授权局在什么情形下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该承诺书对申请人签署有哪些要求?

回复意见:(1)外资被授权局对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需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2)该承诺书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企业公章。

37.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是否有新的要求?

回复意见:否。外资被授权局仍继续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8.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到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

回复意见:否。

39.外资被授权局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回复意见:(1)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参照内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2)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原规定办理。

40.外资集团在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是否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回复意见:否。

41.外资被授权局如何把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禁止类项目第1条中的“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登记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存在以下动植物的,建议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确定:

(1)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白鳍豚、坡鹿、麋鹿、大鲵等特有的珍稀动物;

(2)银杉、银杏、金钱松、珙桐等特有的珍稀植物;

(3)野马、高鼻羚羊、白臀叶猴、白鹤、黄腹角雉、长臂猿、坡鹿、虎、白鳍豚、儒艮、扬子鳄、象等濒危动物。

42.外资被授权局如何把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禁止类项目第6条中的“放射性矿产”?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登记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存在以下矿产资源的,建议会国土资源、地质等部门进行确定:由天然放射性元素铀、钍等局部聚集形成的矿产资源。

43.外资被授权局如何把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禁止类项目第18条中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登记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建议会食药监管等部门进行确定。

44.外资被授权局如何把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限制类项目第3条中的“特殊和稀缺煤类”?

回复意见: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登记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存在以下煤类的,建议会国土资源、地质等部门进行确定: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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