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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11.14]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07-11-14 11:45:19 点击率: 37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2007-11-02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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