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7〕1071号 | ||
2007-11-02 国家税务总局 | ||
有效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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