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消费税法

[01.22]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1-31 02:00:14 点击率: 340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
成文日期:2008-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函,询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