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
生产(进口)环节 | 零售环节 | |
小汽车 | ||
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 1% |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3.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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