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消费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更新时间:2023-03-13 04:12:17 点击率: 4506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