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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前税收优惠综述

——更新时间:2006-09-24 11:29:04 点击率: 4155
 
2003年5月以前综述
 
一、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其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税收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一)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二)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使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一、            税收优惠规定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      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技术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3.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      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职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上取得,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照社会章程的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项。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服务);(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
10.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服务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设施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取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各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整顿后营业税。
13.        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1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15.        保险公司的分回摊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7.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8.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9.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20.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21.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手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转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23.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会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员(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4.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的不动产、五行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刚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5.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7.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28.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标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 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9.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30.        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
以上收费项目,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31.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营业税。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33.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34.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营业税。
35.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2)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6.   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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