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印花税

合同已作废为何还贴花

——更新时间:2009-02-26 10:23:14 点击率: 4518
  “我是一名企业的老板,要向你们反映一个问题。”日前,河北省南皮县的李老板拨通了沧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咨询员礼貌地问:“您有什么问题?”
    李老板有点激动地说:“前不久,我们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但此合同已经作废,可基层管理人员却仍然要我们缴纳印花税!”
    咨询员说:“李老板,先不要着急,我立刻帮您查一下,然后给您答复。”
    经过向有关基层税务部门了解,咨询员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前不久,李老板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可合同签订不久,原材料价格就上涨了,李老板经过测算,发现假如仍按原来的价格加工产品,不仅赚不到钱,还会赔钱。因此,李老板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对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来,税务人员在检查中了解到该加工合同还没有缴纳印花税,于是要求其贴花完税。李老板想不通,合同已经作废了,怎么还要缴纳印花税?
    咨询员回拨了李老板的电话,告诉他印花税应在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缴纳,具体是指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与合同是否履行、过后是否作废无关。
    李老板听后,痛快地说:“这下明白了,我这就去缴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