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精煤的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2009-02-24 04:13:59 点击率: 425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焦炭产品由于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应为17%。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