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更新时间:2009-02-26 11:55:03 点击率: 3155
    问:销售不动产时,合同中的当事人按50万成交,到税务机关报税前,我去当地房产部门做了房产评估,评估的价格为30万。那么请问:我要按50万计税缴纳还是按30万计税缴纳?30万计税的话是否偷漏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贵公司转让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即50万元)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