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化工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没有严格划分免税项目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收入,
1、每月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如何计算?
2、年终统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如何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可以看出,上述化工企业如果日常核算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所发生的进项不存在也无法按照财税[2005]165号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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