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企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09-03-31 10:46:42 点击率: 3183
一家小水电企业的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他们单位2008年发电收入为409万元(含税),以前均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6%的增值税。今年增值税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到了3%。他们想知道自己企业能否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答复这位财务人员,该企业不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理由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而且,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同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进一步明确,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新认定标准除了企业的正常销售额要达到50万元和80万元外,还要把查补的收入计算在内。比如,2008年某商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60万元,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8万元。假定2009年经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后,查补其有40万元的少计收入,则认定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规定的认定标准,企业须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即除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人”外,其他企业如果达到新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未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应视企业的具体业务需求而定。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货方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企业自身需要大量购买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合适。反之,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好。
综上所述,上述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征收率,如不选择,则按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么,该企业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为:409÷(1+17%)×17%=59.43(万元),而不是23.15万元[40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