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一户矿肥生产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磷矿石,又生产免税产品钾铵,请问我购进的生产免税产品的机器设备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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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设备,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符合法规规定可抵扣的凭证,按规定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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