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更新时间:2009-10-10 02:27:19 点击率: 4035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从个体运输人取得的税务部门代开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个体运输单位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10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