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更新时间:2009-10-23 09:55:34 点击率: 340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