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实务课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

——更新时间:2009-11-25 10:04:04 点击率: 3728
  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