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09-12-30 09:30:40 点击率: 3403

问题内容: 

    我想请问:关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的存货(按规定未作进项转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销项?

 

回复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5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