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抬头为船名的发票是否可以有效?

——更新时间:2009-12-31 10:47:35 点击率: 4314

问题内容:  

    我司为水路运输企业,我司自有船舶从事货物运输停靠国内及国际各港口,部分港口方及港口代理存在仅认我司的船舶名称,不认公司名称的现象,一些港口服务费用开出的发票抬头为我司船舶名称,而不是公司名称,我司船舶名称是唯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请问此部分发票抬头为我司船名的港口费用发票是否可以符合规定,可以有效入账?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30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